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曲靖市沾益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同联动实施办法(试行)》 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沾益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同联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建立既相对分离又相互协调的审批与监管联动机制,实现审批、监管无缝衔接,厘清区行政审批局与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与监管职责边界,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曲靖市沾益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行政审批局和区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化和动态管理,划转的事项依照有关规定调整,并按相关规定承接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行政审批局根据工作需要相互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时,由区人民政府或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实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区行政审批局和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动态调整的决定做好工作承接和实施监管。
第四条 区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进行审批,并对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行为和行政审批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监管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后,负责原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区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具有审批权限,主要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监管目录清单和责任清单,研究制定监管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责任追究;同时强化部门联动监管,着力优化、健全监管体系。
第二章审管联动机制
第六条 按照权责对等、权责一致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厘清审批和监管权责边界,强化责任落实,实行事项动态调整。区行政审批局承担审批职责,主动配合区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按照规定及时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行政相对人相关登记信息;区行业主管部门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区行政审批局审批的事项及核发的许可证(照)的审验、年检、年报公示等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第七条 在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过程中,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同时完成工作移交和系统对接。建有业务系统专网的部门,要对区行政审批局进行系统授权,实现行政审批平台对接和数据交换。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电子证照系统中的账号权限。
第八条区行业主管部门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审批规则及清单,明确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办理条件、资料要件、办理流程及标准等内容,连同划转事项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式证照、证书等资料一并移交区行政审批局,并配合区行政审批局做好相关档案查阅工作。
第九条在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动时,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先承接并规范后,再由区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进行办理;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的,区行政审批局不再受理,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并监管。各对口行业上级部门组织召开涉及划转事项行政审批相关的会议、培训等事宜时,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区行政审批局参加。划转事项的政策、材料、数据、网络等发生调整变动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区行政审批局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十条区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区行政审批局开展审批工作,需要提供基础资料的,区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提供,并对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区行业主管部门不得私设门槛,要求区行政审批局增加法律规定以外的审批条件。
第十一条区行政审批局要加强与区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衔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联动配合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对重大事项进行联审会商,通报进展情况,分析查摆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对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区人民政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区行政审批局、区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现场勘查、专家评审、符合性审查、协议签订、技术论证、业务培训、社会听证、检验鉴定等情况,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区行政审批局开展工作。
第三章 审管信息互动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区行政审批局和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联动,全面汇集审批和监管数据信息,建立审批监管信息双向推送共享机制,在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方面互相配合,编制信息推送清单,及时互推共享,确保审批监管各环节、全过程无缝衔接。实行审批和监管信息“推送即认领”,区行政审批局通过 “协同办公系统”等方式及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区行业主管部门,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监管工作,依法实施监管。区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审批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推送至区行政审批局,区行政审批局依法撤销或变更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工作,做好区行政审批局同省、市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事宜,对涉及划转审批事项的工作简报、信息要及时进行共享。
第十五条区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作出的涉及撤销、吊销证照以及不予延期、变更、换证(照)等涉及行政审批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书面推送至区行政审批局,区行政审批局根据推进信息及时依法对做出的行政审批决定进行处理。对于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区行政审批局和区行业主管部门应联合组织人员对所请求的撤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向利害关系人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不出现虚、假、错、漏等现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瞒报、漏报及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处理,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全区与行政审批相关的行业布点规划、行业标准、相关规定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及时告知区行政审批局。
第十八条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涉及行政审批方面的最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数据和文件等转送区行政审批局,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和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因转送不及时而造成违规审批等不良后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导致舆情危机或重大审批失误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审管业务协同机制
第十九条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区行政审批局建立与行业主管部门上下级的直接联系渠道,协调对接使用有关专网专线、系统账号密码。国家、省级和市级颁布新的政策规定、技术标准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业务培训、召开涉及审批工作有关会议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同步组织区行政审批局相关人员参加,实现业务协同。
第二十条行政审批事项所需制式证(照)可以自行印制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印制,制式证(照)需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提供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区行政审批局及时获取所需制式证(照)。
第二十一条区行政审批局在行政审批工作中请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请示或者征求意见的,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力配合。由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制定涉及监管工作或者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涉及审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相互征求意见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审批环节中需由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实施或选派专业技术人员予以支持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对涉及安全、环保等重点领域的审批事项,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完成。
第二十三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依法需听证等程序的,由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需行业主管部门协助配合的,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正式行文,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需协助内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