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
在曲靖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贷款条件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小微企业新招用的就业人员是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和新招用就业人数是否达到规定比例,由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人社部门认定;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4.提供担保或抵押:
①可由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机构为贷款提供担保;
②经承贷银行同意,可用借款人(企业)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作抵押或质押担保。
三、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企业经营状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情况综合评估确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四、贷款期限及利率
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按照LPR+35BP执行,不区分脱贫地区和非脱贫地区。(LPR: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按月发布;BP:基点,1BP等于0.01%)。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五、贴息政策
财政部门给予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
六、还款方式
到期一次还清,或由企业与承贷银行约定其他还款方式。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在上一笔贷款结清后,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扶持,但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七、贷款用途
只能用于与创业活动、企业经营有关支出不得用于生活消费或其他投资。未用于创业经营、企业经营有关支出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贷款本金、追回全部财政贴息资金。
八、承办部门
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就业中心、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体育局。
九、经办银行:由小微企业主自行选定。
十、申请流程:
1.企业向承办部门或经办银行咨询贷款政策及申请程序,提交申请资料;
2.承办部门或经办银行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就业中心对企业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提交至经办银行查询征信、进行担保抵押评估;
3.经办银行、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对小微企业开展实地调查和评估;
4.经办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办理放贷手续。
十一、申请资料(由具体承办部门和经办银行确定):
1.曲靖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职工花名册;
5.劳动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记录或劳动合同备案相关材料;
6.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或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查询记录;
7.当年新招用人员的身份材料;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及工资表;
9.抵押或质押物的权属证明;
10.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承诺书;
11.承贷银行审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说明:
1.贷款人所提交的资料应具备真实可靠性,任何伪造、虚构、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贷款申请将直接驳回,已发放的贷款将收回贷款本金、追回全部财政贴息资金,进入人社部门信用负面清单,并保留追诉权利。
2.“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互相具有排他性,不可以同时享受。
3.创业担保贷款项目未与任何第三方中介开展合作且不收取额外费用,创业者如需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请与已列明的承办部门、经办银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