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不公开信息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1 | 报送上级的涉及宗教工作的请示、报告、建议及宗教领域动态分析研判、工作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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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贯彻落实宗教政策反映的重要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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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涉及民族宗教领域公共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以及工作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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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涉及民族宗教领域内部掌握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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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巡视督查宗教工作反馈问题及整改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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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作中掌握的民族宗教方面相关非公开的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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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信仰宗教人员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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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州)、(县)区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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