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政发〔2015〕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4〕35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轮保留取消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曲政发〔2013〕106号)等文件精神,沾益县人民政府对县级部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经严格规范审核,决定保留实施行政审批项目主项231项(其中行政许可180项,非行政许可51项),子项97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主项20项(其中取消2项,调整主管部门12项,调整管理方式5项,变更名称1项)。按照《云南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办法》(云政发〔2014〕12号)规定,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由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管理。目录范围内的县级部门对未列入本目录的项目不得作为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实施。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者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依照其规定执行,并按《云南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现行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实施的监督,及时公开行政审批信息,推进行政审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沾益县县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沾益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沾益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沾益县县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 |||||||||||
序号 | 代码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承诺时限(工作日) | 备注 | |
代码 | 名称 | ||||||||||
1 | 10001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煤矿瓦斯发电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7 | |
2 | 10002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磷、钾肥生产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7 | |
3 | 10003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力。”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0 | |
4 | 10004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0 |
5 | 10005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0 | |
6 | 10006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7 | 10007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水库投资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7 | |
8 | 10008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其他社会事业投资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7 |
9 | 10009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水电站投资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10项下放项目,非主要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时以下(不含2.5万千瓦时)不跨县(市、区)(不含边界)的项目下放县(市、区)发改部门审批。 | 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0 | 10010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输油、输气管网投资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1 | 10011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电网工程投资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2 | 10012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以工代赈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7 |
13 | 10013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地区[2014]2174号)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省级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区域内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负总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筹措地方建设资金,以实施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草案为依据,加强教育、卫生、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和项目的统筹协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71号)附件下放层级管理第2项。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4 | 20014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印染投资项目备案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
15 | 20015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电石投资项目备案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3 |
16 | 20016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摩托车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生产投资项目备案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3 | |
17 | 20017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汽车、农用运输车的零部件生产投资项目备案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3 | |
18 | 20018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招标方案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9 | 20019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3 |
20 | 20020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方案的核准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21 | 20021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第五条:“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20 | |
22 | 20022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商品和服务标价方式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计划委员会第八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3 | |
23 | 20023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云南省商品销售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3 | |
24 | 20024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备案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价综合[2011]121号)第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住建局 | 法人、其他组织 | 3 | |
25 | 20025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3 | |
26 | 20026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年审、变更、注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云南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 | 3 | |
27 | 20027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管理权限内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审批及备案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3 |
28 | 20028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社会力量办学及非学历教育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3 | |
29 | 1002900015151098 | 沾益县教育局 |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无 | 公民 | 13 | |
30 | 1003000015151098 | 沾益县教育局 | 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办学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31 | 2003100015151258 | 沾益民族宗教侨务事务局 | 民族成分变更审核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第二条:“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办理。”《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 无 | 公民 | 13 | |
32 | 2003200015151258 | 沾益民族宗教侨务事务局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十六条:“开办清真饮食服务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33 | 10033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生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14号)第十条:“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许可。” | 县工商局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5 |
34 | 10034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6项,项目名称:“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 县工商局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 | |
35 | 10035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5 | |
36 | 10036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 | |
37 | 10037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 | |
38 | 10038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剧毒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 | |
39 | 10039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 | |
40 | 10040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项,项目名称:“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 | 县工商局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 | 3 |
41 | 20041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边境通行证核发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第十条:“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 无 | 公民 | 1 | |
42 | 20042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临时身份证核发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8号)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 无 | 公民 | 3 | |
43 | 20043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户口登记管理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2004301015151274 | 户籍民族成分变更审批 | 《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严格户口审批和户籍信息录入权限的通知》(云公治〔2010〕277号)第二条第一款:“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文件规定执行。确需变更的,应持州(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向户籍地派出所申报;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向户籍地派出所申报。对符合变更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核查并提出意见,报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批同意后,由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严格户口审批和户籍信息录入权限的通知》(云公治〔2010〕277号):“3、民族变更:如果父母双方均不属所变更民族,提示民族信息逻辑错误,不能提交申请。符合逻辑需要三级审批:派出所→县级→州市。” | 无 | 公民 | 3 | |
2004302015151274 | 出生日期更正审批 |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严格户口审批和户籍信息录入权限的通知》(云公治〔2010〕277号)第一条第二款:“其他公民出生日期更正审批。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派出所所长审核、报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核查并签署意见,报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批同意后,由户籍地派出所予以办理更正手续。”《关于启用常住人口新网上审批流程的通知》(云公治传〔2011〕86号)第一条第二款:“特殊情况的审批流程。1、更正出生日期变更:派出所→县级→州(市)级。” | 无 | 公民 | 3 | ||||||
2004303015151274 | 第三次及以上姓名变更审批 | 《关于启用常住人口新网上审批流程的通知》(云公治传〔2011〕86号)第一条二款:“特殊情况的审批流程。2、姓名变更:第三次以上申请:派出所→县级→州(市)级”。 | 无 | 公民 | 3 |
2004304015151274 | 年满16周岁人口补录遗漏人口审批 |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严格户口审批和户籍信息录入权限的通知》(云公治〔2010〕277号)第三条第二款:“超过16周岁的人员,由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核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批,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补录手续。”《关于启用常住人口新网上审批流程的通知》(云公治传〔2011〕86号)第一条第二款:“补录遗漏人口:3-16周岁(不含16周岁):派出所→县级;16周岁以上:派出所→县级→州(市)级。” | 无 | 公民 | 3 | ||||||
44 | 10044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新建改建金库、营业场所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市公安局 | 法人、机关、事业单位 | 10 | |
45 | 10045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证件签发及签注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 无 | 公民 | 15 | |
46 | 10046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5号)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第十六条:“持标有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持标有F、L、G、C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 | 无 | 特定对象 | 13 | |
47 | 10047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公民出国(境)证件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 无 | 公民 | 15 | |
48 | 10048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5 | |
49 | 10049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年度安全审核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 无 | 法人 | 13 |
50 | 10050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10050005015151274 |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条:“购买第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 无 | 公民、法人 | 1 | |
1005006015151274 |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十五条:“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 无 | 公民、法人 | 3 | ||||||
1005007015151274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十五条:“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无 | 公民、法人 | 1 | ||||||
51 | 10051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工业用大麻种植、加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政府令第15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 无 | 公民、法人 | 15 | |
52 | 10052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换证、补发、注销、审验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无 | 公民 | 3 | |
53 | 10053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占用、挖掘道路或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13 | |
54 | 10054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验收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13 | |
55 | 10055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增设、封闭交叉口通道入口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号)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交叉口、机动车通道、机动车出入口,应当征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13 |
56 | 10056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7 | |
57 | 10057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机动车辆通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号)第四十三条:“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禁止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通行;其他禁止通行的车型以及具体路段和时段,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货运车辆、公路客运车辆、拖拉机、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人力三轮车、板车、蓄力车等车辆需在城区行驶的,应当持城区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13 | |
58 | 10058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交通事故保证金支付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号)第六十六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不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交通事故有效担保中保证金的具体交纳标准、支付使用、管理、监督等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规定>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9]58号)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造成财产损失,且不能及时了结和不能提供其他合法有效担保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交纳保证金。”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13 | |
59 | 10059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临时驾驶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一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 无 | 公民 | 13 |
60 | 10060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客运安全管理卡》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从事客运的车辆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卡,实行安全例行检验制度。”《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8号令)第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公民 | 13 | |
61 | 2006200015152592 | 沾益县民政局 |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 无 | 其他组织 | 5 | |
62 | 2006300015152592 | 沾益县民政局 | 城市、农村低保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2006301015152592 | 城市低保审批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 无 | 公民 | 20 | |
2006302015152592 | 农村低保审批 | 《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第四条:“申请、审核和审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63 | 2006500015152592 | 沾益县民政局 | 五保供养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 无 | 公民 | 20 | |
64 | 1006600015152592 | 沾益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006603015152592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 无 | 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7 | |
1006604015152592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 无 | 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7 | ||||||
1006605015152592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无 | 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7 | ||||||
65 | 1027200015152592 | 沾益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02720601515259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02720701515259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102720801515259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
66 | 1027300015152592 | 沾益县民政局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027309015152592 | 基金会设立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附件2第3项:“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分级下放,按冠名的行政区划分级办理登记。”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027310015152592 | 基金会变更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附件2第3项:“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分级下放,按冠名的行政区划分级办理登记。”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027311015152592 | 基金会注销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附件2第3项:“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分级下放,按冠名的行政区划分级办理登记。”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
67 | 1006700015152592 | 沾益县民政局 | 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第九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68 | 2006800015152592 | 沾益县民政局 |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五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事业资格认定,应当和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文件的通知》(云民福[2007]22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凡申请新办福利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提出认定申请……”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69 | 1006900015152592 | 沾益县民政局 | 收养登记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无 | 公民 |
70 | 1007000015153421 | 沾益县财政局 |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无 | 公民 | 3 | |
71 | 1007100015153421 | 沾益县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72 | 1007200015153421 | 沾益县财政局 | 省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事项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第3号令)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11]127号)第七条:“我省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为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风险处置以及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财政扶持政策等工作。我省担保公司的监管实行省级监管部门集中管理与州(市)监管部门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
73 | 1007300015153392 | 沾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九条:“县以下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向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20 | |
74 | 1007400015153392 | 沾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政府制定的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1 |
75 | 1007500015153392 | 沾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才招聘会举办及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1007501015153392 | 人才招聘会举办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86项,项目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国家人事部、工商总局[2001]第1号令)第二十三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中举办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须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第二十四条:“人才交流会应当由具备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举办者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13 | |
1007502015153392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 ||||||||||
76 | 2007800015153392 | 沾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工工伤认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公布,根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改)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同志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 无 | 公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40(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
77 | 1008100015153464 | 沾益县国土资源局 | 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报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公布)第二十二条:“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划拨或者有偿使用的,按下列权限审批:(一)用地在0.4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78 | 1008200015153464 | 沾益县国土资源局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公布)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独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 无 |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20 | |||
79 | 1008300(15153464 | 沾益县国土资源局 |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无 | 注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40 | |
1008401015153464 | 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 《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30 | ||||||
1008402015153464 |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 |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公布)第二十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授权下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采矿权的转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30 |
80 | 1008400015153464 | 沾益县国土资源局 | 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审批 | 行政许可 | 1008403015153464 | 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30 | |
81 | 1008500015153464 | 沾益县国土资源局 | 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业生产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公布)第十二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林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批准;(一)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20 | |
82 | 1008600015151119 | 沾益县环境保护局 |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款:“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报告书》30日、《报告表》15日、《登记表》3日 |
83 | 1008700015151119 | 沾益县环境保护局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44项:“排污许可证核发部分下放,省级保留重点国控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5 | |
84 | 1008800015151119 | 沾益县环境保护局 | 去(控了及以下企业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3 | |||
85 | 1008900015151119 | 沾益县环境保护局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5 | |
86 | 1009000015151119 | 沾益县环境保护局 |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5 |
87 | 10091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证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5 | |
88 | 10092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及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5 | |
89 | 10093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在-切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5 | |
90 | 10094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小型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初步设计、初步概算及其超额调整概算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属于小型建设工程范围的,可以适当合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发改局 | 法人、其他组织 | 10 | |
91 | 10095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5 | |
92 | 10096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93 | 10097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1998年5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第十三条:“燃气换瓶点、集中气化站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安全要求,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许可证》。”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7 | |
94 | 10098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4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7 | |
95 | 10099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5 | |
96 | 10100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拆除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 | |
97 | 10101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第四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0 | |
98 | 10102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城市绿化相关事项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经当地城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第三十一条:“禁止侵占城市公园、风景林地、水体、公共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禁止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更换的,应当经县级城建主管部门扯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 | |
99 | 10103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处理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2项,项目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处理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100 | 10104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1项,项目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01 | 10105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3项,项目名称:“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13 | |
102 | 10106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云南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农村住房建设实行开工许可制度。凡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住房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工前应当办理准建证。”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13 | |
103 | 1010700015151207 | 沾益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及其他影响公路建设活动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无 |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 13 | |
104 | 1010800015151207 | 沾益县交通运输局 | 在公路用地内设置广告牌、指路牌等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无 |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 13 | |
105 | 1010900015151207 | 沾益县交通运输局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无 |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 13 | |
106 | 1011000015151207 | 沾益县交通运输局 | 砍伐更新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 无 |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 13 | |
107 | 1011100015151207 | 沾益县交通运输局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 无 |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 13 | |
108 | 1011200015151207 | 沾益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 无 |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 13 |
109 | 1011300015151207 | 沾益县农业局 | 种子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1011301015151207 | 主要农作物种子、常规种子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号)第六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行政许可 | 1011302015151207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号)第六条:“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10 | 1011400015151207 | 沾益县农业局 | 农药经营人员上岗证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2002年3月29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公布)第五条:“农药经营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知识培训,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 无 | 公民、其他组织 | 13 | |
111 | 1011500015151207 | 沾益县农业局 | 有毒农药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12 | 1011600015151207 | 沾益县农业局 | 渔业船舶检验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年第43号)第二十七条:“渔业船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下水作业。”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113 | 1011700015151207 | 沾益县农业局 | 渔业捕捞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渔业捕捞管理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第二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发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5 | |
114 | 1011800015151207 | 沾益县农业局 | 水产苗种调运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9《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第十八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按照水产苗种许可的范围、种类和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标准进行生产,建立生产和技术档案。在出售苗种前应当对苗种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苗种不得出售。”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 | |
115 | 2011900015151207 | 沾益县农业局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2 | |
116 | 10120000 | 沾益县农业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117 | 101210001 | 沾益县农业局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18 | 101220001 | 沾益县农业局 | 动物诊疗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19 | 101230001 | 沾益县农业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茶:“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20 | 101240001 | 沾益县农业局 | 畜禽标识管理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五条:“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5 | |
121 | 20125000 | 沾益县农业局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审核(畜产品部分)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第十五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六条:“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5 | |
122 | 20126000 | 沾益县农业局 |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5 |
123 | 1012700015151207 | 沾益县农业局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24 | 1012800015151207 | 沾益县农业局 | 办理拖拉机(含收割机)的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定期技术检验 | 行政许可 | 1012803015151207 | 拖拉机(含收割机)注册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 无 | 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 1 | |
1012804015151207 | 拖拉机(含收割机)转移登记 | ||||||||||
1012805015151207 | 拖拉机(含收割机)变更登记 | ||||||||||
1012806015151207 | 拖拉机(含收割机)定期技术检验 | ||||||||||
1012807015151207 | 拖拉机(含收割机)变更登记备案登记 | ||||||||||
1012808015151207 | 拖拉机(含收割机)注销登记 | ||||||||||
1012809015151207 | 拖拉机(含收割机)抵押登记 | ||||||||||
125 | 1026600015151207 | 沾益县农业局 | 农业植物检疫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126 | 1012900015151135 | 沾益县林业局 | 森林植物检疫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1997年第4号)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27 | 1013000015151135 | 沾益县林业局 |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公布)第五条:“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三)审批、发放野生动物管理的有关证件;……”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28 | 1013100015151135 | 沾益县林业局 | 占用、征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第2号令)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29 | 1013200015151135 | 沾益县林业局 |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30 | 1013300015151135 | 沾益县林业局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 | |
131 | 1013400015151135 | 沾益县林业局 | 林木采伐、采挖移植树木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第二十三条:“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移植一般树木不到四十株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无 | 13 |
132 | 1013500015151135 | 沾益县林业局 | 林内计划烧除批准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公布)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的,炼山造林、烧牧场,必须提前10天报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同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33 | 1013600015151135 | 沾益县林业局 | 林木种子(苗木)生产及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013601015151135 | 林木种子(苗木)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013602015151135 | 林木种子(苗木)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34 | 10137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5 | |
135 | 10138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6 |
136 | 10139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第十二条:“在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石、爆破、取土、打井,禁止倾倒垃圾、砂石以及其他危害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确需采砂、淘金、钻探、存放物料、进行考古发掘活动,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6 | |
137 | 10140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防洪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138 | 10141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云南省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细则》第五条:“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由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的具体管理权限,由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5 | |
139 | 10142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部分重点小(一)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第十八条:“水库水电站和湖泊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其他小型水库、小型水电站、湖泊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和湖泊的管理机构执行。”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40 | 20143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10项,项目名称:“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第五条:“凡利用水利风景资源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必须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41 | 10144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设计修改及概算调整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172项,项目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42 | 10145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堰审查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143 | 10146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5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20日 | |
144 | 10147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占用农田灌溉水源、排灌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170项,项目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第四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45 | 20148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城市供水企业停水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第158号令)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146 | 10149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1号)第四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14号)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建设的基本依据和必要条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的意见。”第四条:“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47 | 10150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改装、拆除、迁移城市供水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第158号令)第五章第一条:“因工程建筑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48 | 1015100015151215 | 沾益县文化体育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设立、变更单体网吧审批 | 行政许可 | 1015101015151215 | 单体网吧设立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 | |
1015102015151215 | 单体网吧变更、注销审批 |
149 | 1015200015151215 | 沾益县文化体育局 | 娱乐场所(歌舞厅、游戏室)新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1015203015151215 | 娱乐场所(歌舞厅、游戏室)设立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015204015151215 | 娱乐场所(歌舞厅、游戏室)变更审批 | ||||||||||
150 | 1015300015151215 | 沾益县文化体育局 | 出版物(报刊亭、书店)零售、出租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1015305015151215 | 出版物(报刊亭、书店)新设立审批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三十七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323项,项目名称:“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第二十八条:“申请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所在地的县(市、区)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审批。” | 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015306015151215 | 出版物(报刊亭、书店)变更审批 | ||||||||||
151 | 1015400015151215 | 沾益县文化体育局 | 印刷经营(打字、复印)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1015407015151215 | 印刷经营(打字、复印)设立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县工商局、县公安局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 | |
1015408015151215 | 印刷经营(打字、复印)变更审批 |
152 | 1015500015151215 | 沾益县文化体育局 |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1015509015151215 |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新设立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由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活动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县工商局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015510015151215 |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变更审批 | ||||||||||
153 | 1015600015151215 | 沾益县文化体育局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及变更许可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行政许可 | 1015611015151215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九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工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015612015151215 |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审批 | ||||||||||
154 | 2015700015151215 | 沾益县文化体育局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质、服务项目等内容备案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第382号令)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155 | 1015800015151215 | 沾益县文化体育局 | 体育经营项目登记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公布)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第九条:“体育经营项目需要登记的,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就经营项目、体育设施、器材和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等事项进行登记,领取《体育经营登记证》,再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56 | 1015900015151215 | 沾益县文化体育局 | 临时占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行政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57 | 1016000015151215 | 沾益县文化体育局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336项,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4号令)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下同)是当地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组织和业务管理。”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58 | 1016100-01515121 | 沾益县文化体育局 |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337项,项目名称:“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0〕62号)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武术学校的设立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单位、个人开办武术学校需报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教育行政管理规定,对各类武术学校办学规模、条件设施、师资、资金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批并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同时,要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已审批设立的武术学校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合格者,允许继续办学,不合格者依据有关规定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单位、个人开办习武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对习武场所定期进行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和安全隐患,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有权责令其进行整顿,整改不力的予以停办。按照《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公发〔1997〕9号和《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00〕13号),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均不得开设保安培训专业和组织承办任何形式的保安培训班。”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159 | 1016200015151215 | 沾益县文化体育局 | 开办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338项,项目名称:“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第七条:“举办少体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少体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第十条:“少体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批。” | 县教育局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60 | 1016300015151215 | 沾益县文化体育局 | 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三级称号授予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61 | 1016400-01515125 | 沾益县文化体育局 | 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第382号令)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62 | 1016500-015151215 | 沾益县文化体育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第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第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63 | 1016600015152664 | 沾益县卫生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无 | 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164 | 1016700015152664 | 沾益县卫生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无 | 公民 | 13 | |
165 | 1016800015152664 | 沾益县卫生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1016801015152664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对医疗机构的设置进行审批。省、州(市)、县(市、区)的审批权限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校验审查,作出校验结论。校验结论分为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特定对象 | 20 | |
1016802015152664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无 | 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30 | |||||||
1016803015152664 |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 无 | 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1680401515266 | 医疗机构注销登记 | 无 | 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16805015152664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 无 | 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16906015152664 | 医师执业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无 | 公民 | 13 |
166 | 1016900015152664 | 沾益县卫生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1016907015152664 | 医师执业注销注册 | 。”第十四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及由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 无 | 公民 | 13 | |
1016908015152664 | 医师执业变更注册 | 无 | 公民 | 13 | |||||||
1016909015152664 | 医师执业重新注册 | 无 | 公民 | 13 | |||||||
167 | 1017000015152664 | 沾益县卫生局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1017010015152664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 无 | 公民 | 13 | |
1017011015152664 |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 | 无 | 公民 | 5 | |||||||
1017012015152664 |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 | 无 | 公民 | 13 | |||||||
1017013015152664 |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 | 无 | 公民 | 13 | |||||||
168 | 1017100015152664 | 沾益县卫生局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69 | 1017200015152664 | 沾益县卫生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13 | |
170 | 1017300015152664 | 沾益县卫生局 | 医疗保健机构开设性病专科、个体医生从事专科性病诊疗业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性病流行情况和防治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计划。”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5 |
171 | 1017500015151186 | 沾益县人口计生局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428号修改)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 无 | 事业单位 | 21 | |
172 | 1017600015151186 | 沾益县人口计生局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428号修改)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8项,项目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 无 | 公民 | 13 | |
173 | 2017700015151354 | 沾益县广播电视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57项,项目名称:“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编字[1999]746号)第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省级广播影视厅(局)审批,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地(市)、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地(市)广播电视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报省级广播影视厅(局)备案。”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3 | |
174 | 1017800015151354 | 沾益县广播电视局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9项,项目名称:“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7 |
175 | 1017900015153456 | 沾益县统计局 | 部门及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第十二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三类情况,分别建立统计制度,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按照规定经审查机关批准后实施:(二)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三)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 无 | 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7 | |
176 | 1018000015153456 | 沾益县统计局 |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及个人进行民间统计调查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二)在两个以上县范围内调查的,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统计机构审批。”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7 | |
177 | 1027200015153456 | 沾益县统计局 | 设立统计师事务所及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申办设立统计师事务所及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经审核同意后,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 无 |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7 | |
178 | 1018100767057280 | 沾益县安监局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轮保留取消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曲政发(2013)106号附件2第2类第50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对小型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开采高度不超过10米的小型采沙场下放县(市、区)安监部门核发。”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7 |
●179 | 1018200767057280 | 沾益县安监局 | 不带仓储经营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80 | 1018300767057280 | 沾益县安监局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81 | 1018400734306447 | 沾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审批 | 行政许可 | 1018401734306447 | 药品经营许可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一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42 | |
1018402734306447 | 药品经营许可变更 | 15 | |||||||||
1018403734306447 | 药品经营许可换发 | 15 | |||||||||
1018404734306447 | 药品经营许可缴销 | 15 | |||||||||
182 | 1018500734306447 | 沾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餐饮服务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1018505734306447 | 餐饮服务许可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二十条:“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018506734306447 | 餐饮服务许可变更 | 7 | |||||||||
1018507734306447 | 餐饮服务许可延续 | 7 | |||||||||
1018508734306447 | 餐饮服务许可补发 | 7 | |||||||||
1018509734306447 | 餐饮服务许可撤销 | 7 | |||||||||
1018510734306447 | 餐饮服务许可注销 | 7 | |||||||||
1018611734306447 | 食品流通许可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 13 |
183 | 1018600734306447 | 沾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流通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1018612734306447 | 食品流通许可变更 | 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二十条:“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018613734306447 | 食品流通许可注销 | 7 | |||||||||
184 | 1018700015151039 | 沾益县工商局 | 户外广告登记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43项,项目名称“户外广告登记”,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0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第四条:“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第五条:“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5 | |
185 | 1027200015151039 | 沾益县工商局 | 广告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登记。”《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5 | |
186 | 1018800015151039 | 沾益县工商局 | 动产抵押物登记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 |
●187 | 1018900015151039 | 沾益县工商局 | 公司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根据国务院令第451号、第648号修订)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 | |
188 | 1019000015151039 | 沾益县工商局 | 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019001015151039 | 公司的设立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451号、第648号修订)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5 | |
1019002015151039 | 公司的变更登记 | ||||||||||
1019203015151039 | 公司的注销登记 | ||||||||||
189 | 1019100015151039 | 沾益县工商局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019104015151039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五十六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六十四条:“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5 | |
1019105015151039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变更 | ||||||||||
1019106015151039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注销 |
190 | 1019200015151039 | 沾益县工商局 | 个体工商户开业L | 行政许可 | 1019207015151039 |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令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令修改)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第四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 无 | 公民 | 3 | |
1019208015151039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
1019209015151039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
191 | 1019300015151039 | 沾益县工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019310015151039 | 农民合作社设立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四十二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 无 | 公民 | 15 | |
1019311015151039 | 农民合作社变更登记 | ||||||||||
1019312015151039 | 农民合作社注销登记 | ||||||||||
192 | 2019400015152672 | 沾益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证、换证、变更、年审、补领、注销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1019401015152672 | 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证审批 | 《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九条“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效文件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记机关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代码证书。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赋予代码,颁发代码证书。经审查不合格的,不赋予代码,不颁发代码证书,并及时告知申领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第十一条:代码证书的有效期,以颁发代码证书时核定的期限为准。组织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到原颁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第十二条:“组织机构的名称、机构类型或者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的有关证件,到原颁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第十三条:“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原组织机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颁证机关办理代码注销手续,交回代码证书。”第十四条:“代码证书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颁证机关报告,申请补领代码证书。” | 无 | 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20 | |
1019402015152672 | 组织机构代码证换证审批 | 13 | |||||||||
1019403015152672 | 组织机构代码证定期审查审批 | 13 | |||||||||
1019404015152672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审批 | 13 | |||||||||
1019405015152672 | 组织机构代码证补领审批 | 13 | |||||||||
1019406015152672 | 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审批 | 13 |
193 | 1019500615152672 | 沾益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无 | 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13 | |
194 | 2023400015109754 | 沾益县地方税务局 | 房产税困难减免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云政发〔1986〕155号)第五条:“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批。” | 无 | 纳税人 | 20 | |
195 | 2023500015109754 | 沾益县地方税务局 | 资源税减免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第八条:“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 无 | 纳税人 | 26 | |
196 | 2023600015109754 | 沾益县地方税务局 | 纳税担保的确认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 无 | 纳税人 | 10 | |
197 | 2023700015109754 | 沾益县地方税务局 | 随军家属就业减免税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一条: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第二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第三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 无 | 纳税人 | 20 | |
198 | 2026700015109754 | 沾益县地方税务局 |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减免税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 无 | 纳税人 | 20 |
199 | 2026800015109754 | 沾益县地方税务局 |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无 | 纳税人 | 20 | |
200 | 1022900015109754 | 沾益县地方税务局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 无 | 纳税人 | 5 | |
201 | 2026900015109754 | 沾益县地方税务局 | 预约定价期满后针对需要续签的企业核准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 无 | 纳税人 | 15 |
202 | 1023300015109754 | 沾益县地方税务局 |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1 | 无 | 纳税人 | 20 | |
203 | 1023000015109754 | 沾益县地方税务局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 无 | 纳税人 | 13 | |
204 | 1023100015109754 | 沾益县地方税务局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 无 | 纳税人 | 13 | |
205 | 1023200015109754 | 沾益县地方税务局 |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 无 | 纳税人 | 17 | |
206 | 2027000015109754 | 沾益县地方税务局 | 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免税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 无 | 纳税人 | 20 | |
207 | 2027100015109754 | 沾益县地方税务局 | 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六条:“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 无 | 纳税人 | 20 | |
1024201709794004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 |
208 | 1024200709794004 | 沾益县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1024202709794004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 | 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51号)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4203709794004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 | ||||||||||
1024204709794004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 | ||||||||||
209 | 1024300727294441 | 沾益县公安消防大队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7 | |
210 | 1024400727294441 | 沾益县公安消防大队 |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 无 |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211 | 1024600727294441 | 沾益县公安消防大队 |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无 |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212 | 1024600015151012 | 沾益县地震局 |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第四条:“地震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特定对象 | 13 | |
213 | 1024700015151012 | 沾益县地震局 | 建设工程对地震观测环境影响的管理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特定对象 | 13 | |
214 | 1024800431321260 | 沾益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14 |
215 | 1024900431321260 | 沾益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公布)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须改造、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报经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后不得降低其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为六级以上的,按同等面积补建;早期工程,按六级同面积补建。补建期限为批准拆除之日起一年以内。无法补建的,由拆除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现行造价一次性缴纳补偿费。”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14 | |
216 | 1025000431321260 | 沾益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第十七条:“为保证人民防空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和擅自拆出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第十九条:“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安装。按规划应设置防空警报设施的有关单位应当无偿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并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因建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拆除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14 | |
217 | 1025100431321260 | 沾益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 县住建局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14 | |
218 | 2025200431321260 | 沾益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公布)第十三条第:“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进行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五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 县住建局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14 | |
219 | 1025300431320161 | 曲靖市规划局沾益分局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及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9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220 | 1025400431320161 | 曲靖市规划局沾益分局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7 | |
221 | 1025500431320161 | 曲靖市规划局沾益分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7 | |
222 | 1025600431320161 | 曲靖市规划局沾益分局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7 | |
223 | 1025700431320161 | 曲靖市规划局沾益分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7 | |
224 | 2025800431320161 | 曲靖市规划局沾益分局 |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7 | |
225 | 2025900431320161 | 曲靖市规划局沾益分局 | 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7 |
226 | 1026000015151311 | 沾益县县档案局 | 非国有档案出卖转让、赠送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需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 无 | 公民、法人 | 7 | |
227 | 2026100015151311 | 沾益县县档案局 | 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203项,项目名称:“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7 | |
228 | 2026200015151311 | 沾益县县档案局 |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204项,项目名称:“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实施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7 | |
229 | 2026200015151311 | 沾益县县档案局 |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208项,项目名称:“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实施机关:“城市建设档案馆所在地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 | 无 | 事业单位 | 7 | |
230 | 2026400431320567 | 沾益县残联 |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的通知》(国发〔2004〕62号)附件第210项,项目名称:“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残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第五条:“单位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的资格认定申请。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负责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 无 | 公民 | 13 | |
231 | 1026500015151151 | 沾益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行政许可 | 1026501015151151 |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 无 | 事业单位 | 20 | |
1026502015151151 |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 无 | 事业单位 | 13 | |||||||
1026503015151151 |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 无 | 事业单位 | 13 |
说明:一、关于审批对象为了规范统一目录中审批对象,将审批对象划分了7类: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特定对象。具体如下:本目录审批对象中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本目录审批对象中的“法人”特指企业的法人。本目录审批对象中的“机关”是指党委机关、权力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青妇机关等。本目录审批对象中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组织。本目录审批对象中的“社会团体”是指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休。如学会、协会、基金会等。本目录审批对象中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本目录审批对象中的“特定对象”是指目录中上述6类不能涵盖的其他特殊的审批对象,如台湾居民、外国人、外国组织等。二、关于承诺时限本目录中承诺时限是指实施机关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压缩30%以上后向社会承诺的时限,统一按照工作日计算。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验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附件2 沾益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 |||||
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设定依据 | 处理方式 |
1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机会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 云政发(2014)35号附件1第4项取消 |
2 | 沾益县农业局 | 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施工捕捞、养殖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 根据沾益县实际取消 |
3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 由县水务局调整至县住建局 |
4 | 沾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流通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由县工商局调整至县食药监局 |
5 | 沾益县消防大队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监测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 | 由县公安局调整到县消防大队 |
6 | 沾益县消防大队 |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 | 由县公安局调整到县消防大队 |
7 | 沾益县消防大队 |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 | 由县公安局调整到县消防大队 |
8 | 曲靖市规划局沾益分局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及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由县住建局调整至规划分局 |
9 | 曲靖市规划局沾益分局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由县住建局调整至规划分局 |
10 | 曲靖市规划局沾益分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由县住建局调整至规划分局 |
11 | 曲靖市规划局沾益分局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由县住建局调整至规划分局 |
12 | 曲靖市规划局沾益分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由县住建局调整至规划分局 |
13 | 曲靖市规划局沾益分局 |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由县住建局调整至规划分局 |
14 | 曲靖市规划局沾益分局 | 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由县住建局调整至规划分局 |
15 | 沾益县民政局 | 婚姻登记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 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
16 | 沾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失地少地农民登记证核发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沾益县被征收土地农民安置暂行办法》、《沾益县因征收土地失地少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暂行办法》、《沾益县失地少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沾益县促进失地少地农民就业暂行办法》(沾益县人民政府第3号公告) | 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
17 | 沾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 | 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
18 | 沾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辞退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事部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 | 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
19 | 沾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独生子女光荣证》核发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 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
20 | 沾益县农业局 | 动物免疫标示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 | 名称修改为:“畜禽标识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