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益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沾益县城区廉租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基本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曲靖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号)以及《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曲政发〔2007〕13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沾益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沾益县西平镇范围内,家庭收入、居住状况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为确保全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建设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和西平镇行政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县廉租办)在县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局局长兼任,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相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争取上级租赁补贴专项补助,确保专款专用;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建设局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县民政局负责明确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会同县建设局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提供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协助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县审计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监督;西平镇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初审。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租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和相关费用。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全县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
第六条采取租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乘积。
保障面积为人均15平方米。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城镇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
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适时调整,原则上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七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第八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保障面积以内的,按廉租房租金收取,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成本租金标准收取。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八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包括租赁补贴资金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采取以下渠道筹集:
(一)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建设;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不低于10%;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
第九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第十一条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县政府或经县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审批与退出
第十三条沾益县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暂定为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今后逐步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第十四条县廉租办负责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并对照分配条件,按程序对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开展调查、审核、公示、复核、轮候、配租、签订租赁合同、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廉租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状况和住房情况等进行年审。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下称申请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属城区非农业户口,至少有1人取得常住户口5年以上,家庭其他成员迁入须满1年以上;
(二)家庭人数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沾益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烈属、特等或一级伤残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孤、老、病、残、特困职工等申请家庭,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六条申请家庭户及现住房面积核定方法
(一)户的认定
1、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自然人家庭,以公安机关核发的城镇居民户口簿为准,一户一证;
2、无住房而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或亲属处的申请家庭,可视单独一户;
3、同一住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簿的,分别认定;
(二)下列住房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4、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5、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按其原已拆除的住房面积认定;
6、违章搭建的住房(若保障对象主动拆除,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三)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私有住房;
(四)住房面积的计算
认定住房困难户和实物配租的面积标准,以人均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以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同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沾益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出具);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4、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分别出具曲靖市特困职工优惠证、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含市级)等(原件)。
(三)所在单位或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局。
(四)县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送县廉租办审核。
(五)县廉租办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会同民政、公安和西平镇等相关单位,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
核决定。
第十八条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廉租办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张榜公示,或在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特殊困难情况等。
第十九条复核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县廉租办会同相关部门在15日内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廉租办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轮候
经备案的家庭,由县廉租办按其住房困难程度,从住房最困难户起依次排队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廉租办。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二十一条配租
县廉租办根据轮候顺序分配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承租户(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县廉租办作为监督方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并对合同文本进行备案。廉租住房分配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续签廉租合同
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县廉租办进行年度租赁申报,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县廉租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符合继续租用条件的,续签廉租合同,并报县廉租办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合同期满后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三条配租约定
(一)廉租住房租住合同签订后,合约双方应按约办事。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廉租房房屋维护、维修和租金收取工作;配租家庭必须按规定交纳租金、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二)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应当重新轮候。先后两次拒绝提供的配租方案,可以取消本次配租资格。
第二十四条退出管理
(一)县廉租办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凡不符合租住条件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然后退出廉租房。
(二)签订廉租合同的最低收入家庭,可自愿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廉租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2个月超出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人均8平方米以上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屋居住的;
7、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故意拖欠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和房屋租金6个月以上的;
9、私搭乱建的。
(四)县廉租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廉租住房轮空期间管理
廉租住房轮空期间,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可按市场价面向社会租赁,其收入作为廉租房屋的维修和管理费用。
下列情况视为轮空:
(一)县廉租办确认轮候家庭全部入住廉租住房后剩余的房屋;
(二)原承租户退出后空置3个月以上且无轮候家庭等候配租的房屋;
(三)因其他原因空置6个月以上的房屋。
廉租住房在轮空期间面向社会租赁,只能签订短期合同,接到县廉租办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在6个月内腾空,确保配租家庭的入住。
第二十六条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统一纳入区域内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按区域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租用户在入住前应与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遵守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管理
廉租住房由县廉租办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企业)负责管理。
第五章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批与退出
第二十八条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并享受低保救助的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60%,并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
第二十九条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行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和应补尽补原则,坚持公示制度。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暂定为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今后逐步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第三十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常住户口 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一年以上;
(二)家庭人数为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或无房的;
(三)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四)通过承租市场住宅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第三十一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常住户口 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一年以上;
(二)家庭人数为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或无房的;
(三)通过承租市场住宅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第三十二条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程序
(一)由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沾益县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及民政部门核发的《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住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出具);
4、已承租市场房屋的,提供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所在单位或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局。
(三)县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送县廉租办审核。
(四)县廉租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十三条资格核准
(一)县廉租办接到申请家庭的申请资料后,会同民政、西平镇政府、社区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筛选。在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初审意见,在《沾益县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登记表》上盖章确认。
(二)已取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根据住房困难程度, 申请排序先后和是否在户籍所在地租住房屋等条件,实行轮候制度,依次解决.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
第三十四条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廉租办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第三十五条租赁补贴资金发放方法
(一)县廉租办根据申请人家庭人口,市场平均租金水平计算申请人租赁补贴金额,编制《廉租住房领取租赁补贴合格人员总表》,并向申请人签发《沾益县城镇居民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通知书》。
(二)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根据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期限,每半年发放一次。县廉租办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廉租住房领取租赁补贴合格人员总表》划拨补贴资金,由银行代发。
第三十六条退出管理
(一)确定为租赁补贴对象的家庭,应在3个月内在市场寻求合适房源,逾期寻求不到合适房源的,自动取消当年租赁补贴资格。
(二)县廉租办每年会同民政等部门和社区对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凡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资格。
(三)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廉租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超出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住房面积超出人均8平方米以上的;
4、改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用途,没有用于承租房屋的。
(四)县廉租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县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三十八条县廉租办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已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年度向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社区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所在单位或社区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县廉租办。
县廉租办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标准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四十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等,实行动态管理,由县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县廉租办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三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县建设局给予警告。同时,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四十四条县廉租办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沾益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