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益区民政局救灾事务办事指南及适用法律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申请条件 | 办理材料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办理流程 | 联系电话 |
1 | 查灾、核灾、报灾 |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 遭受自然灾害的自然人和法人 | 各乡(镇、街道)需提供书面灾情报告,并加盖公章。 | 受灾现场 | 区民政局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灾情信息之日起24小时内完成查灾核灾。 | 灾情发生后,区民政局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第一时间到达灾情现场,第一时间查灾、核灾、报灾,2小时报告灾情初步情况,根据灾情情况续报,最后核定灾害发生的种类、范围、损失程度并上报灾情。 | 0874-3057192 |
2 | 受灾群众救助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 | 遭受自然灾害的自然人和法人 | 受灾现场 | 区民政局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灾情信息和初步意见后24小时内得到救助,重灾区12小时内得到救助。 | 灾情发生后,帮助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对受灾群众实施紧急救助,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医治。区民政局到现场核查灾情后,根据受灾程度和受灾群众需求,调拨救灾物资,现场由当地村民小组负责人发放。 | 0874-3057192 | |
3 | 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救助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 | 因灾倒损房屋的困难户 | 1、本人申请 2、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3、因灾倒损房屋照片 4、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后1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 因灾倒损房屋户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沾益区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审批表》或《灾民救助审批表》→社区(村委会)调查核实→村(居)民代表评议→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审核→报区民政局审批。 | 0874-3057192 |
4 | 冬春荒救助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 受灾的困难群众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在收到上级民政部门来款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物资分配方案,发放到灾民手中。 | 灾民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村小组申报,社区(村委会)调查落实,并将调查落实的需救助名单进行张榜公布,建立灾民需救助台账,针对实际情况和需救助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活救助方案,分类实施救助,并将已救助情况进行张榜公示。 | 0874-3057192 |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序号 |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文号 |
1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国务院 | 2010年9月1日 | 国务院令第577号 |
2 |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 民政部 | 2013年12月26日 | 民发【2013】215号 |
3 | 《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2013年3月1日 |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
4 | 《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 云南省民政厅 | 2007年8月21日 | |
5 | 《沾益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4年9月1日 | 沾政办发【2014】1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