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批的依据、条件及程序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6、《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7、《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8、《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二)前置条件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或总量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已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1、《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申请表》
2、环境监测部门的污染物监测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及批复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复印件
5、项目试生产的批复文件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业主单位向区生态环境分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申报材料。
第二步:审核与受理:对符合规定且申报材料齐全的由窗口受理按程序办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步:审批: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步:办结:审批结束后,由业主单位到窗口领取审批文件,办理办结手续。
(五)办理部门:曲靖市生态环境局沾益分局行政审批科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3163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