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曲靖市沾益区法治宣传产品资源库 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4-11-11 14:45 来源:沾益区卫生健康局 作者: 浏览次数:586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检索主题词: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31日,曲靖市沾益区卫生健康局综合执法大队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沾益某中医门诊部医废暂存间内地面摆放有医疗废物包装袋一个,袋内装有蓝色物品约1kg。经调查核实,该医疗机构存在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并对该医疗机构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与处理】
以上事实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典型意义】
医疗废物因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如果对医疗废物疏于管理,势必会成为疾病的传染源,不仅医务人员、患者会面临感染的危险,一旦流散到社会,甚至会对整个社会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因此医疗废物的规范处置是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时必须注意的重点,是保护患者及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