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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普法强基:沾益区卫生健康局“以案释法”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4-10-29 11:09 来源:沾益区卫生健康局 作者:沾益区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474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检索主题词:职业卫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案情简介】

曲靖市沾益区卫生健康局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职业卫生检查,现场检查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调查与处理】

以上事实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一)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典型意义】

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的目的在于:一是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不让其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二是了解劳动者现有的健康状况;三是发现患有慢性病的人员。通过督促检查,使涉及职业病危害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得到了有力保障,同时为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由于职业病问题而引起的矛盾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