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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1 18:06 来源:区检察院 作者: 浏览次数:4129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药业有 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抗(抑) 菌产品民 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违法添加 惩罚性赔偿 合规经营
【要旨】
针对企业在生产抗(抑)菌产品过程中,违规添加禁 用成分,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 根据违法主体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次数、持续时间、侵害
后果等因素,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违法企业承担
惩罚性赔偿金等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12 月,主要从事 抗(抑)菌产品等医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020 年以来, 该公司在生产抗(抑)菌产品某某牌苗药百毒膏过程中, 违法添加“丙酸氯倍他索”“特比萘芬”等禁用物质, 侵害
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2022 年 2 月 18 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 察院线索督办通知要求, 将该案线索逐级交办至贵州省毕 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七星关区检察院)。 2 月 24 日,七星关区检察院依法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七星 关区卫生健康局发出检察建议, 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加强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消毒类产品的监督检查。 七星关区卫生健康局此前已于 2021 年 7 月和 10 月对该药 业公司的违法添加行为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并对辖区内消 毒产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七星 关区卫生健康局第三次依法对该药业公司立案查处,作出 吊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
再次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2022 年 2 月 25 日,七星关区检察院针对某药业公司违
规生产不合格抗(抑) 菌产品, 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依法立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通过现场走访、调取相
关书证、委托司法鉴定等方式开展调查, 查明:该公司在
其生产的四批次,共计 2000 支某某牌苗药百毒膏中,违法
添加“丙酸氯倍他索”“特比萘芬”等激素类药物,销售金
额 3600 元。其中“丙酸氯倍他索”长期使用具有较强的副
作用,可能引起接触性皮炎、发生继发感染、使皮肤出现
萎缩纹等,儿童长期使用还可能抑制生长发育;“特比萘芬”
是抗真菌药物,长期使用可能引起胃肠道、骨骼肌、皮肤
等不良反应。该公司违规生产不合格抗(抑)菌产品的行
为,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 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2022 年 5 月 6 日,七星关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贵州省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毕节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毕节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自 2020 年以来,某药业公司在 长达两年的时间内,四次违规生产不合格抗(抑)菌产品, 并通过经销商以网络销售的方式向全国 1000 余名不特定消 费者进行销售,受害人覆盖面广, 违法行为次数多、持续 时间长,已两次被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生产, 主观过错严重,对消费者造成严重侵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
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2 年 5 月 23 日,毕节市检察院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某药业公司缴纳生产、销 售不合格产品金额 3600 元的三倍赔偿金 10800 元,承担鉴
定费 3000 元,依法对其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销毁,
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11 月 11 日,市、区两级 检察院和某药业公司负责人参加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 经 检察机关释法说理,某药业公司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和 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某药业公司已缴纳惩 罚性赔偿金和鉴定费用 13800 元, 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
道歉,召回不合格的 585 支某某牌苗药百毒膏并销毁。
为推动某药业公司在生产其他医疗产品中合规经营, 七星关区检察院针对该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进货渠 道不规范、员工法律意识淡薄等合规风险问题,主动送法 上门,引导该公司委托第三方出具《合法合规意见》,帮助
企业开展合规建设。
【典型意义】
抗(抑)菌产品中违规添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 素等禁用物质容易引发过敏反应, 严重危害人身健康。检 察机关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 督 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追究违法企业民事责任,同时积极
能动履职,促进涉案企业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