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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1 18:04 来源:区检察院 作者: 浏览次数:4138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抗(抑)菌制 剂违规添加禁用物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违规添加 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违规添加抗生素、抗 真菌药物等禁用物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检 察机关可以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 促请相关行政机关依法 全面履职,以点带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以个案办理、类
案监督推动诉源治理,规范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生
产经营行为。
【基本案情】
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从福建某药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某药业公司”)生产的“某某抑菌乳膏”中检 测出“达克罗宁(麻醉药物)、特比萘芬(抗真菌药物)”。 政和县卫生健康局对某药业公司现场检查,当场查扣抗 (抑)菌制剂产品 7 万余支。经委托福建省疾控中心抽样 检测,从某药业公司生产的五种抗(抑) 菌制剂产品中检 测出“达克罗宁、特比萘芬、新霉素、硫酸新霉素”等抗
生素和抗真菌药物。
【调查和督促履职】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福建省检察院”)收到 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案件线索后, 会同南平市检察 院、政和县检察院立即派员前往某药业公司现场检查, 发 现该公司包装车间现场存放“某某抑菌乳膏”等五种抗 (抑)菌制剂成品共计 7 万余支。福建省检察院对某药业 公司非法添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案件线索予以挂牌督办, 并将案件线索向南平市检察院交办。南平市检察院与政和 县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政和县检察 院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 5 月 20 日向政和县卫健局提出检察建议。政和县卫健局及时落
实检察建议,对某药业公司罚款 51.9 万余元,没收违法所
得 4.7 万余元,并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产品, 上述
行政处罚均已执行到位。
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9〕 53 号) 第三十条规定, 消毒产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 药物、激素等物料。《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消 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省级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负有组织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 组 织协调、督办、查办辖区内消毒产品重大违法案件的职责。 福建省检察院于 2022 年 5 月在全省部署开展抗(抑)菌制 剂产品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同年 5 月 30 日与省卫健委 开展诉前磋商, 送达《磋商意见书》。福建省卫健委收到 《磋商意见书》后,制定下发《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 于开展 2022 年抗(抑) 菌制剂类消毒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工 作的通知》,共立案查处生产经营单位 83 家,罚款 125 万 余元,没收违法所得 20 万余元。 2023 年 1 月底,福建省卫 健委对醋酸咪康唑、酮康唑、灰黄霉素等 3 项抗真菌剂类 有国家标准的检测项目, 已完成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 并 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CMA);对激素类等 5 类 13 项目前暂 无国家标准的检测项目, 建立了实验室检测方法。专项活 动期间, 全省检察机关共收集到抗(抑) 菌制剂公益诉讼 案件线索 80 余条,立案 26 件,办理诉前案件 23 件,诉前
整改到位率达 100%。
【典型意义】
抗(抑)菌制剂中非法添加禁用成分,严重危及人民 群众身体健康。检察机关胸怀“国之大者”,坚持人民至上, 由省级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自办案件程序,促请省级行政 监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职,重拳整治消毒产品非法添加行为。 三级检察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
以“我管”促“都管”,推动消毒产品非法添加诉源治理,
构建抗(抑)菌制剂监管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