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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1 17:59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次数:5091
吸食毒品 撤缓收监
社区矫正对象尹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吸食毒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承担了应有的法律责任。
【案例详情】
尹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沾益播乐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零3个月。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矫正期间由司法所进行日常监管。
尹某某入矫后,无视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履行的矫正义务,法治意识淡薄,于2022年3月15日吸食毒品“小马”,被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花山派出所查获。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给予尹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及社区戒毒三年的处罚,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社区矫正机构。
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得知情况后,及时收集、调取了尹某某的违法证据。上述事实有查获经过、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违法事实和情节,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会议认为,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理应追究其法律责任。2022年3月28日,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原判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尹某某缓刑建议和逮捕建议。
法院审理认为,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尹某某缓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2022年4月27日,经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尹某某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9个月。法院作出裁定后,及时将执行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其送往监狱执行刑罚。
【案例解评】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社区矫正对象,要珍惜缓刑考验机会,把握好自己,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区矫正义务,才能顺利解除社区矫正,融入社会。否则,违反法律或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都要依法受到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任何人不守规矩,违反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人身自由可贵,一旦失去,就没有了人生的意义。尤其是社区矫正对象,虽未在监狱服刑,但有考验期(即社区矫正期限)。这既是法律赋予的,也是自己争取来的(如认罪悔罪、积极承担法律后果等因素)。如果在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者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受到处罚,具备撤销的情形,丧失社区矫正条件,都可能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失去人身自由。如果重新犯罪,还会数最并罚,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到那时再来后悔就晚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八条 被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在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书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一)可能逃跑的;
(二)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或者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等实施报复行为的;
(四)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社区矫正机构提请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社区矫正对象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社区矫正机构提请逮捕、人民法院作出是否逮捕决定的法律文书,应当同时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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