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曲靖市沾益区法治宣传产品资源库 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3-08-19 10:44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次数:4467
以案释法(一):痛殴“小三”虽解气,构成侵权须赔偿!
案情简况:华子是有妇之夫,与小丽发生性行为致使小丽怀孕后,二人协商无果。小丽便与“闺蜜”江某来到华子之妻雯雯住所的地下停车场蹲守,要求雯雯解决小丽怀孕之事。四人碰面,在言语交涉中发生争吵并相互抓扯、撕扯吵打。警察接到报警后,制止双方行为并将四人送至医院检查治疗。当晚在医院,雯雯的妹妹和弟弟想又着为姐姐“报仇出气”,冲上去揪打江某。遂江某起诉华子、雯雯及其弟弟妹妹四人,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43652元。法院审理认为,江某未采用合理、合法方式劝解小丽与雯雯、华子之间的感情纠纷,引发本案,对本案负有引起责任。在停车场,四人相互抓扯厮打,均有过错;后江某在医院检查治疗中,雯雯的弟妹二人辱骂并殴打致伤江某的行为,显然错误,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由华子、雯雯和弟妹连带赔偿江某的经济损失共计16467.73元的70%,即11527.41元。
案件分析:本案中,小丽与华子发生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是错误行为,雯雯与其弟妹二人痛殴“小三”虽然解气,也让自己行了“侵权之实”,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同时,江某作为“闺蜜”,应当劝解小丽采取妥当方式与华子解决纠纷,但江某却相邀、陪同小丽对雯雯施压,与雯雯发生争吵和厮打,江某对该案的引发具有很大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该案提示我们,产生纠纷要沉住气、稳住神,冲动得不偿失,动手更是万万不能,切记通过合理渠道、正常途径、正确方式解决纠纷、表达诉求,切实养成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 、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过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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