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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9 10:39 来源:区公安分局 作者: 浏览次数:3942
非法捕捞一时爽,以身试法后悔晚!
近日,沾益公安分局大坡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两名。
2月20日夜间至2月21日凌晨时段,大坡派出所在大坡乡河尾村委会长田村牛栏江段巡查时,发现河内有一艘船,船上有两人在非法捕捞,民警当机立断、迅速出击,当场将两名男子控制,并现场查获电瓶、竹竿、网兜等捕鱼工具,捕捞鲤鱼、鲫鱼、鲶鱼、花白鲢鱼等十余斤。
经查,犯罪嫌疑人高强(化名)、高胜(化名)父子二人对在牛栏江流域多次使用电鱼器捕鱼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高强(化名)、高胜(化名)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依法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电捕鱼的危害
1对鱼
直接危害:电极所到之处,大量的鱼——不论小鱼还是大鱼全部被电死,从而造成渔业资源的进一步严重破坏。
间接危害:虽然有时候鱼没被电死只被电晕,但是电流会对其性腺造成破坏,从而导致其不育,不能进行繁殖活动,或者会造成基因突变,使后代畸形、病变的概率加大,对渔业资源是一种严重的破坏。
2对人
由于电鱼器采用高压电捕鱼,对人也有极大的伤害。有时候电鱼器使用不当、漏电或私自改装,常常发生捕鱼人触电事故,高压之下有时连抢救的机会都没有。
3对环境
电鱼器电死的大量鱼及其他生物,只有很少数被电鱼人带走,大部分尸体沉到水底,逐渐腐败变质,影响河流水质,水藻大量生长,浮游生物及微生物也极易受到牵连,导致生态平衡被打破。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非法电捕鱼,既破坏水生态,又违法又危险。广大群众一定要自觉抵制,让我们大家共同努力,携手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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