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7 12:39 来源: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次数:2995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第24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曲靖市沾益区西平镇湖滨路86号。
负责人:赵学华,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事项履行法定职责进行办理于2023年7月3日作出的《关于举报云南某某有限公司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回复》不服,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