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7 12:15 来源: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次数:2990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21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曲靖市沾益区西平镇湖滨路86号。
负责人:孙涛,职务:副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郑某某对沾益龙华某超市投诉举报信的回函》不服,于2023年5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行政复议提出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