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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沾益区白水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5-14 22:03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0707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抽查主体:白水镇人民政府

抽查范围:辖区内非煤矿山、工贸企业

抽查标准:工矿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检查面达100%,隐患整改率达100%,安全档案达100%

抽查比例:2%

抽查频次:1次/月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内容:1、证照是否合法有效。2、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3、企业的作业现场管理情况。4、机械运转情况。5、民爆物品出入登记情况。6、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7、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生产情况。8、企业的软件设施情况。9、三项经济政策落实情况。10、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的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贯彻执行情况。12、党政同责制度执行情况。

 

二、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抽查主体:白水镇人民政府

抽查范围:辖区内流动人口用人单位、村(居)委会

抽查标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

抽查比例:2%

抽查频次:1次/年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内容:1.用人单位是否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2.流动人口是否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规定办理婚育证明; 3.抽查用人单位流动人口信息是否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 4.村(居)民委员会是否及时向镇人民政府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相关信息。

 

三、对畜禽规模化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检查

抽查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第五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抽查主体:白水镇人民政府

抽查范围:本辖区内规模化养殖户

抽查标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抽查比例:2%

抽查频次:1次/年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内容:1.雨污分流、粪便干湿分离情况。2.渣池、沼气池、尿液贮存池建设情况。3.滤池四周小叶榕在中情况。

 

四、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云财农〔2005〕170号)第十五条:对已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资金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代管。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所要加强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抽查主体:白水镇人民政府

抽查范围:本辖区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抽查标准:票据规范属实,审批制度健全,有国家税务发票

抽查比例:2%

抽查频次:1次/年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内容:镇辖区内公用经费(差旅费、伙食费、办公费、水电费)、人员支出务工补贴、人员工资、小型项目经费的使用。

 

五、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抽查主体:白水镇人民政府

抽查范围:本辖区内各类经营性场所

抽查标准:《云南省消防条例》

抽查比例:2%

抽查频次:1次/年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内容:1.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2.消防水源情况;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及有效;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4.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5.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7.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8. 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