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4 09:55 来源:沾益海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 作者: 浏览次数:801
区人民政府:
第二轮第三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投诉举报问题(编号X53030020230820003)由我单位牵头办理,现已按照《曲靖市沾益区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投诉举报问题整改方案》明确的整改措施全面完成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一)投诉人反映:(1)在湿地核心区大面积挖土地、建设施、种植外来植物,湿地周边有乱砍滥伐、破坏草甸植被、圈地自用、私搭乱建设施等行为,湿地核心区湖中常年有网捕、电捞鱼虾行为,累计捕获鱼虾达几十吨,以上情况破坏湿地生态系统;(2)湿地核心区长期存在酿酒坊、多家农家乐,提供餐饮住宿服务,承办近百桌的酒席和接待旅游团,产生的垃圾和污水未经处理直排进入湿地湖中;(3)湿地核心区湖边养殖猪、牛、马、羊、鸡、鸭、鹅等,养殖牲畜直接进入湿地核心区,产生的粪污直排进入湿地。
(二)调查核实情况:经现场核实,部分属实。1.举报人反映的施工作业、清理(砍伐)外来物种、补种植被等行为属中央财政湿地补助退耕还湿项目内容,是湿地保护措施的一部分;农户占用保护区实验区耕地临时搭建活动板房及帐篷设置简易摊位4处,用于售卖苞谷、洋芋;保护区湖中存在偷捕、偷钓鱼虾的行为。2.海峰湿地周边共有农家乐9户及2家酿酒坊,11家商户均自建有三格式化粪池,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发酵处理后定期清运到耕地用作农家肥,未发现生活污水排入湿地湖中的情况,该区域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沾益区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要求统一收集转运到垃圾发电厂焚烧处置。3.湿地核心区湖边不存在养殖猪、马、牛、羊的情况,但有3家农户共饲养鸡、鸭、鹅125只,且鸡、鸭、鹅确有进入湿地核心区的情况。
(三)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湿地实验区存在农户临时搭建活动板房及帐篷设置简易摊位;湿地核心区存在偷捕、偷钓行为;湿地核心区湖边农户饲养鸡、鸭未圈养;湿地实验区的11户农家乐、酿酒坊存在污水排放隐患。
二、整改目标
拆除简易摊位并复耕,加大对捕捞、钓鱼行为的打击力度,责令实验区内有营业执照的农家乐、酿酒坊停业整改,责令无营业执照的农家乐停业,要求农户将鸡、鸭、鹅圈养在家中;切实将海峰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三、整改措施
(一)拆除农户临时搭建的4处简易摊位并复耕。
(二)收缴捕鱼灌笼、地笼并销毁,建立保护区巡护制度,加大巡护监管力度。
(三)根据《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湿地核心区的2户农家乐停业;责令实验区内有营业执照的6户农家乐和2户酿酒坊停业整改;责令1户无营业执照的农家乐停业并拆除路引指示招牌和门店招牌。
(四)督促3家农户规范养殖行为,将鸡、鸭、鹅圈养在家中。
(五)制定加强沾益海峰省级自然保护区常态化监管工作制度,发布《沾益海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护区管理工作的告示》,进一步强化保护区管理。
四、整改情况
(一)当地农户占用保护区实验区耕地临时搭建活动板房及帐篷设置简易摊位4处,已于2023年8月13日全部拆除并复耕。
(二)对当地居民的偷钓行为进行了劝阻和批评教育;对偷捕行为,清理灌笼2个、地笼3条,及时进行了焚烧销毁(灌笼、地笼系违法行为人夜间在巡护人员熟睡时放入湿地内,无法找到违法行为人)。
(三)对实验区内有营业执照的6户农家乐因餐饮服务设施设备不全,未按规定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6条,第126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停业整改。对2户酿酒坊生产、销售记录不全,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18条,第39条责令停业整改。对1户无营业执照的农家乐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1条责令停业。对湿地核心区的2户农家乐注销了营业执照,并对核心区的2户农家乐进行了拆迁复绿工作。对实验区内有营业执照6家农家乐、2户酿酒坊和1家无营业执照的农家乐区市场监管局已进行调查处理,目前7家农家乐和2户酿酒坊均已停止营业,并拆除了路引指示招牌和门店招牌。
(四)该区域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大坡乡人民政府按照沾益区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要求统一收集转运到垃圾发电厂焚烧处置;7户农家乐及2家酿酒坊均自建有简易化粪池,产生的生活污水(含鸡、鸭、鹅圈养污水)经化粪池发酵处理后定期清运到耕地用作农家肥。
(五)制定了《沾益海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巡护管护制度》,并与珠江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沾益分局共同起草提请区政府出台了《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通过曲靖M等媒体发布《沾益海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护区管理工作的告示》,在高速公路出口制作《沾益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公告》4块,制作安装相同内容的告示牌12块。
沾益海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