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6-01 10:45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6704
第一条 为加强各类建设用地预审管理,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增加透明度,明确责任,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在各类非农建设项目前期调查落实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初审。
第三条 会审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廉洁、高效;
(二)严格把关,分级负责,按程序和权限逐级审查报批;
(三)按职责归口初审;
(四)集体决策;
(五)合理和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
(六)保障基础设施和国家、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 会审形式和范围
会审采取会议会审和书面会审两种形式。国家、省、市、县重点项目和城镇建设的用地预审,以及主办科室或局领导认为需要召集会议讨论的预审,实行会议会审;其他预审项目实行书面会审。
第五条 会审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条;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7号令);
(四)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六)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有关资料。
第六条 会审单位
耕地保护规划利用科主办,测绘地籍管理科、地质矿产管理科、政策法规科、执法监察队协办。
第七条 会审主要内容
(一)申请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利用科负责审查);
(二)用地规模是否合理,土地利用计划能否满足,补充耕地措施是否可行(耕地保护规划利用科负责审查);
(三)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及其他法律规定(政策法规科、耕地保护规划利用科负责审查);
(四)申请用地的土地权属是否清楚,面积、地类是否准确(测绘地籍管理科负责审查);
(五)申请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否影响生态环境;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矿产管理科负责审查);
(六)有无违法用地行为(执法监察队负责审查)。
第八条 会审程序与时限
(一)报送
申请者按照规定将预审报批资料报送到便民服务窗口;
(二)受理
便民服务窗口在接收预审报批资料后进行初审并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移交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报批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完成事务性工作。资料齐全,内容反映真实可靠、准确的,按要求组织资料送耕地保护规划利用科;资料不齐全的,要求报送单位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按退件处理。
(三)送审
耕地保护规划利用科在2~5个工作日内,将报批资料送各会审科室审查。
(四)会审
属于书面会审范围的,各会审科室在收到送审的有关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各自的职责提出审查意见,填写会签表,测绘地籍管理科要求出具书面土地权属证明,地质矿产管理科要求出具书面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送耕地保护规划利用科。
属于会议会审范围的,由耕地保护规划利用科提交局务会讨论,经会议讨论同意批准或上报的,耕地保护规划利用科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会审科室签署会审意见。
(五)报批和发文
会审同意批准或上报审批的,由耕地保护规划利用科在3个工作日内拟订文件,报局领导签发。会审不同意的,由耕地保护规划利用科在3个工作日内文字说明不予批准或上报理由,退回所报资料。退还资料由便民服务窗口交申请者。
第九条 会审责任
(一)各科(室)要各司其职,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项目用地报件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政策规定,因弄虚作假或审查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责任自负。
(二)耕地保护规划利用科要负责审查,提出主办科室的审查意见,因审查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要承担职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