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6-01 09:31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6006
一是探矿企业必须持合法有效的勘查许可证。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勘查或持过期许可证进行勘查活动。
二是必须进行勘查设计和安全预评价,勘查单位必须结合勘查的矿种和地形地貌事先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和安全评价,经国土资源部门和安全部门评审认可后方允许进行勘查作业。
三是探矿企业必须与县安监局和当地乡(镇)政府签订安全探矿责任书,缴纳不低于 5 万元的安全探矿保证金。
四是严禁探矿企业越界勘查,以探代采,一经发现,除按法律规定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将申请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五是引导探矿企业采取科学、先进、安全的探矿方式,不允许采用高危方式探矿。
六是对探矿企业实行专人监管,县国土局安排了监管责任人、监督负责人和监管总负责人,层层签订责任制,加强巡回检查力度,严防探矿安全事故发生。